(2017)豫12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曾用)女,住三门峡市(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邓荣艳,三门峡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住三门峡市(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9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喜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琰、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夫妇饮酒后,因与被害人高某2有矛盾纠纷,二人遂开车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南湖路与209国道交叉口西高某2经营的“好来屋影咖”店寻找高某2,高某2未在店内,店门关闭。王某某提出要砸毁高某2的店出气,得到李某某的同意后,李某某帮助王某某在车后备箱内找到工具灭火器,王某某使用灭火器将店门砸开后进入店内,随后李某某使用手机手电筒为王某某照明,王某某砸毁机顶盒、摄像头、音箱、电脑显示屏、投影仪等物品。期间李某某摔倒在地将手划伤,二人离开“好来屋影咖”店到医院,随后王某某又返回“好来屋影咖”店内砸毁冰柜门,撕扯窗帘等物品。经三门峡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砸毁的机顶盒、摄像头、音箱、电脑显示屏、投影仪等物品价值共21700元。另查明: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与高某2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高某280000元。高某2表示对王翠芳、李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意见认为高某2向王某某借款后长期不归还,经常骚扰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事发后,二被告人积极向高某2进行赔偿,取得谅解;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认罪悔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李某某未动手砸毁涉案财物,有劝阻王某某的行为;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高某2的陈述;证人高某1的证言;侦查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高某2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损坏物品清单;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作案现场监控录像;和解协议和高某2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7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经合谋后共同实施犯罪,不区分主从犯,但可以根据各自具体参与实施程度,量刑中予以区别。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高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视为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害人高某2借款不归还及骚扰王翠芳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辩护人有关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经查二被告人酒后肆意毁损他人众多财物合计价值21700元,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明显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故不应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