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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艳,高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艳,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高定辉,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