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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497号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男,36岁,汉族,该联社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李臣,男,49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任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