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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林建克与胡泽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克,胡泽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399号原告:林建克,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胡泽元,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可与被告胡泽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林建克负担。审 判 长  甄如辉审 判 员  王雨玲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