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林建克与胡泽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克,胡泽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399号原告:林建克,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胡泽元,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可与被告胡泽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林建克负担。审 判 长 甄如辉审 判 员 王雨玲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