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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恢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物资公司与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物资公司,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物资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2092851-3。法定代表人安小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秀山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63058783-8。法定代表人虞素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物资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其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及保证金400万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物资公司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咸中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