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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芦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芦兵,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刘士峰,郑明霞,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李凯,李筠竹,韩峰,李国英,常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56号之三申请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26-27号。被执行人芦兵,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开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街124号。被执行人刘士峰,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郑明霞,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郭明田村北。被执行人李凯,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筠竹,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韩峰,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被执行人李国英,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常田军,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9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士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营业所账号62×××89中存款2055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尚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