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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5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工业园区罗东路1398号。法定代表人:侯孝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萌,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阳,该公司法务。再审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花啤酒上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雪花啤酒上海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段晓娟审判员  李道丽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