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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岳晓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岳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1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住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任坤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晓敏,女,汉族,生于198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45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晓敏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岳晓敏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