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管志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志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975号罪犯管志翔,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李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志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管志翔减刑五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管志翔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管志翔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管志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志翔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厚审判员 薛维红审判员 蒲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