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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保健奶牛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保健奶牛场,安徽省三优饲料有限公司,王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穆守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保健奶牛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理人:冯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三优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钟,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保健奶牛场、安徽省三优饲料有限公司、王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