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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杜军、翟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龙,沈言,杜军,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飞龙,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申请执行人:沈言,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执行人:杜军,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翟建,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飞龙、沈言与被执行人杜军、翟建借贷纠纷(2017)皖1323执254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323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