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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EKC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青海加油加气站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EKC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大庆市青海加油加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EKC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法定代表人:PREMKUMARKHURAN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市青海加油加气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刘一宁。该加油站站长。本院在执行EKC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青海加油加气站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EKC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青海加油加气站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EKC工业(天津)有限公司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77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立      彦审判员 于            洁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利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