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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树立;郭贵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63号申请保全人:刘树立,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保全人:郭贵喜,男,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保全人刘树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郭贵喜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郭贵喜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刘树立所有的位于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保全人刘树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垚垚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183财保438号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刘树立申请保全郭全喜、刘红、郭金水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83财保4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保全人郭金水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二、查封被保全人郭全喜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三、查封申请保全人刘树立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