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群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群刚,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群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鄂1123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与王群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