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宏伟、展浩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伟,展浩威,戴欣,马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伟。被执行人展浩威。被执行人戴欣。被执行人马宗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43条、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戴欣工资收入31900元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