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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宏伟、展浩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伟,展浩威,戴欣,马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伟。被执行人展浩威。被执行人戴欣。被执行人马宗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43条、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戴欣工资收入31900元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