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07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郑惜云与庄庆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惜云,庄庆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07民初793号原告:郑惜云,女,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庆耀,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原告郑惜云诉被告庄庆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林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蔡美琼人民陪审员 纪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奕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