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507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郑惜云与庄庆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惜云,庄庆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07民初793号原告:郑惜云,女,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庆耀,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原告郑惜云诉被告庄庆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林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惜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蔡美琼人民陪审员  纪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奕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