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超与李林、田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李林,田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4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李林,男,1982年12月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田娟,女,1971年10月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兰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负责人:姜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负责人:牛惯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超与被执行人李林、田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1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