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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玉学与张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学,张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374号原告:赵玉学,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印,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赵玉学与被告张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赵玉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学负担。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鑫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