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少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孙少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4276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法定代表人:韩国华,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纯,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少祥,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孙永利(孙少祥之子),男,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农民。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少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5元(已交纳)。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