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58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镇,男,1998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7月12日,检察机关和本院分别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53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朱镇到仙游县赖店镇赖店街南路63号8号楼504室张某家中,盗走1个黄金手镯、4个黄金戒指、1条黄金项链及现金人民币100多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上述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3316元。本院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黄金首饰,退还失主,被告人朱镇父母主动退赔失主张某失窃财物损失,取得失主谅解。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朱镇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民币10000元;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作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朱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视频截图、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照片,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谅解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人傅某、宋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盗窃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仙游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朱镇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镇入户盗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分别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建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梅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