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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万淑婷、江西华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淑婷,江西华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龚平,周忠华,江西国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淑婷,女,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华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五纬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7475-8。被执行人:龚平,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周忠华,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国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船山广场高层商业住宅楼0301-3室(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15178-5。本院在执行万淑婷与江西华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龚平、周忠华、江西国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淑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91执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