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3576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蕴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蕴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576号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1202室。法定代表人李士和。委托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原青,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蕴娴,女,199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蕴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亭书 记 员 计皓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