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惠樟与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滋轩傣妹美食店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樟,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滋轩傣妹美食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陈惠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翁妃陆。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滋轩傣妹美食店,经营场地: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158号三楼自编号3011铺。经营者:喻兴川。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惠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滋轩傣妹美食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滋轩傣妹美食店将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158号A3042号商铺按《房地产权证》的分户图标明的位置、四至及面积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由被执行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滞纳金等暂计38212.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已将广州市荔湾区第十甫路158号A3042号商铺按《房地产权证》的分户图标明的位置、四至及面积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十甫名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新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