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文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288号罪犯张文君,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大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文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3日作出(2008)辽刑三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5年6月23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文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文君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5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