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1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恒达兴菌业有限公司与何玉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达兴菌业有限公司,何玉宁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12039号原告:北京恒达兴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松垡村村委会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仲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爽,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宁,女,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恒,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恒达兴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兴公司)与被告何玉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原告恒达兴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达兴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恒达兴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38元,由原告恒达兴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恒达兴公司32988元。审 判 长 智耀军审 判 员 于素娟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席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