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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明松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明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19号罪犯黄明松,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荣县人,捕前系工人。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明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幅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464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3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黄明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松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获考核分3317.5分。共获表扬6次。罪犯黄明松已缴交赔偿款32500元。考核期间月均消费22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明松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明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赔偿款未全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明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溢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