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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北村民委员会与佛山市顺德区拓能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北村民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拓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岸大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C03739764。法定代表人:何来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拓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辉齐赞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2922307-3。法定代表人:关艳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拓能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迪芳五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4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拓能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租金2160元,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顺德区杏坛镇齐赞路西岸工业区7号厂房,并按4500元/月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厂房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18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返还位于顺德区杏坛镇齐赞路西岸工业区7号厂房,并支付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占有使用费、案件受理费等合计71585.7元,尚欠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的占有使用费合计20700元。上述欠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71585.7元及执行费746.09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永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