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夏志岗与肖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志岗,肖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85号申请人:夏志岗,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肖云龙,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夏志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4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肖云龙名下的×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肖云龙名下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保全金额4万元)二、停止支付夏志岗向本院交纳的担保金4万元,止付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夏志岗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翠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