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明行、张红立、杜向阳与陈志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748号李明行、张红立、杜向阳:你与陈志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豫11民终65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5000元并从2014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申请执行费178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