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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逢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逢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89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逢羽,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身份证号码:)。2015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二年。2017年5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逢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逢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2日0时许,被告人董逢羽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1×××2的白色东南汽车行驶至成都市北新大道进城方向绕城高速收费站时被临检民警现场挡获。后民警将被告人董逢羽带至成都市核工业四一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董逢羽血液乙醇浓度为120.3mg/100ml。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逢羽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董逢羽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董逢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二年,管制刑期至2017年11月20日,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董逢羽又因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剩余未执行完毕的管制六个月又十八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杨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川A1×××2车辆路网通行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挡获现场呼气、采血照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逢羽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逢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董逢羽在刑罚执行完毕期间再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董逢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逢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原判未执行的刑罚管制六个月又十八天;决定执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管制六个月又十八天。(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林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