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3496220-9。法定代表人:卞纪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2019-9。法定代表人:缪其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志远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在无为县无城镇工业园区拥有工业用房若干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在无城工业园区拥有的工业用房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以及在无城镇竹园行政村拥有的1-9幢工业用房。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在无城工业园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无城镇竹园行政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