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邓敬英、谢某1等与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敬英,谢某1,谢某2,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浙0703行赔初3号原告:邓敬英,女,194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谢某1,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理人:谢某3,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谢某2,女,200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理人:谢某3,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上浮桥。法定代表人:张钢锋,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胡仲炎,交警支队法制科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民,交警二大队处罚中心主任。原告邓敬英、谢某1、谢某2诉被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以下简称金华交警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赔偿一案,三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交警二大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交警二大队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敬英、谢某1、谢某2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的起诉。审 判 长 章 敏审 判 员 荆笑言代理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