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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雨成与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晓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44号原告:张雨成,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春,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北庄二村。法定代表人:朱明礼,董事长。被告:孙晓龙,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原告张雨成与被告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孙晓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雨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雨成负担。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周 珊审判员  刘伟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