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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繁昌县天天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钱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天天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钱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058号原告:繁昌县天天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MYLLFXP(1-1)。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钱静,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繁昌县天天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繁昌县天天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繁昌县天天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繁昌县天天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是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夏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