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彩云与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820号原告:王彩云,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文,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北工业街9号。法定代表人:尚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公司员工。原告王彩云与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张明文、被告大江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原告王彩云与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亚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