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翁法执补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宝鑫与郭艳红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鑫,宝俊秀,郭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翁法执补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宝鑫,男,29岁,蒙古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申请执行人宝俊秀,男,55岁,蒙古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执行人郭艳红,女,45岁,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5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郭艳红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艳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YYYYYYYYYYY)的存款yy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