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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马山特种油脂厂与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马山特种油脂厂,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马山特种油脂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古竹桥西。投资人:殷祖兴,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荆林。法定代���人:孙旭俊。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马山特种油脂厂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11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市马山特种油脂厂货款47617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保全费元500元,合计995元,由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61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丹阳市新钢精密冷带有限公司名下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办理原住所地,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L×××××的车辆档案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现尚有执行款48612元及执行费62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11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玮审 判 员  沈卜铭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炜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