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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春丽与孙辉斌、孙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丽,孙辉斌,孙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梁春丽,女,1979年3月23日生。被执行人孙辉斌,男,1980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孙翠敏,女,1973年1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梁春丽与孙辉斌、孙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董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