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9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韧、王萍与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丰晟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韧,王萍,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丰晟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9950号原告:张韧,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张龙、王苏杨,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萍,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张龙、王苏杨,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白塔村。法定代表人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亮,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孙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玲,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丰晟供暖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99号。法定代表人富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贵,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执行经理,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张韧、王萍与被告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丰晟供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韧、王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韧、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韧、王萍负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