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会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会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382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会生,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武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本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会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会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郭会生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衡水分行申领了三张卡号分别为52×××60(信用额度5万元)、6222300793133672(信用额度5万元),6222150793001209(信用额度1万元)的信用卡。郭会生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利用银行卡透支使用。截至2016年12月20日,郭会生使用上述三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49149.69元、49977.42元、9852.3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郭会生超过三个月未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会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信用卡申请资料、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及催收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会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郭会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会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衡水分行人民币十万八千九百七十九元四角八分,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丽审 判 员 崔 遵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昊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