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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281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英,董事长。被告:邓凤,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邓凤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退回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