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明与徐继远、李晓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徐继远,李晓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2560号原告姚明,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现住义乌市。被告徐继远,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李晓妮,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姚明与被告徐继远、李晓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继远、李晓妮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写下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12月25日前还清。后二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提供的证据有徐继远及李晓妮出具的借条一张,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被告徐继远、李晓妮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案的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徐继远与被告李晓妮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5日被告徐继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姚明借款,并由被告徐继远出具借据一份,写明:“兹向姚明先生借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注:于2016年12月25日前还清,逾期没还清,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特立此据。借款人姓名:徐继远。家属姓名妻:李晓妮。2016年12月15日”。上述借款二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姚明与被告徐继远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确认。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徐继远与被告李晓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二被告拖欠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继远、李晓妮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继远、李晓妮共同归还原告姚明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至金华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洪 鹏审 判 员 陈慧娟人民陪审员 石根炎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