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陈吉蓉与杨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蓉,杨兴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822号原告陈吉蓉,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程光俊,男,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杨兴万,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吉蓉诉被告杨兴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蓉撤回对被告杨兴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陈吉蓉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