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某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伟聪,广东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强及其辩护人张伟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13时许,被害人阮某1和被告人邓某强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丰村邓某强家门口发生口角纠纷,随后被告人邓某强用扫把木棍将阮某1殴打致伤。经鉴定,阮某1右前臂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强与被害人阮某1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阮某1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阮某1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有起获物证;抓获经过等有关书证;证人邓某1、何某1、邓某2的证言;被害人阮某1的陈述;被告人邓某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情节,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辩称,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强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第二,被告人邓某强认罪态度好,一直承认自己的错误,虽然对被害人手臂受伤部分事实有异议,但是一直都是认罪的;第三,被告人邓某强是初犯、偶犯,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第四,被告人邓某强的家属已经和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得到了别害人的谅解,已经全部支付款项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邓某强有从轻或减轻情节,恳请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置其于被会上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国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雪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