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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强与黄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黄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2369号原告:肖强,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美珠,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肖强与被告黄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美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美珠返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5年5月27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肖强与黄美珠原来一同都在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明发建材城开店做生意,其中黄美珠系经营灯具店。2015年5月27日,黄美珠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肖强借款共计9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全部借款且借款期间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肖强多次催讨,黄美珠至今仍未向其偿还过任何借款本息。黄美珠未作答辩。肖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张《借条》,黄美珠未予以质证。根据肖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美珠于2015年5月27日出具两张《借条》交由肖强收执,分别载明:“黄美珠向肖强借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整现金。2015年6月28日还”、“兹黄美珠向肖强借贰万(20000元)人民币现金,于2015年6月2日归还”。庭审中,肖强主张,讼争9万元借款均于2015年5月27日当天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黄美珠,其中第一笔7万元借款系于中午时出借的,之后傍晚又向黄美珠出借了2万元;双方当时约定上述9万元借款还款期限均为1个月,且口头约定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讼争2万元借款对应的《借条》中的还款日期系笔误。本院认为,一、黄美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肖强与黄美珠的借贷关系,有讼争两张《借条》为凭,足以认定。肖强在本案中主张黄美珠至今未偿付过任何借款本金,现黄美珠对此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同时,肖强还主张讼争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均为1个月、2万元借款对应的《借条》中的还款日期系笔误,该主张与讼争两张《借条》载明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依法亦予以采信。因此,因讼争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故肖强主张黄美珠偿还其借款本金9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肖强主张双方对讼争两笔借款均有口头约定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但其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对肖强关于黄美珠支付其借期内利息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肖强主张黄美珠支付其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该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讼争借款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为宜。黄美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美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强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6月2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黄美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炜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人民陪审员  汤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艳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