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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殿银与李瑛、刘聪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殿银,李瑛,刘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陈殿银,男,1976年1月9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李瑛,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刘聪林,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人陈殿银与被执行人李瑛、刘聪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6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李瑛、刘聪林偿还申请人陈殿银工资25009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68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