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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晨与龚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龚丽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498号原告陈晨,男,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威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丽君,女,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晨与被告龚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印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