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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登理、康文情等与李殿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理,康文情,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民初800号原告:吴登理,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原告:康文情,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与原告吴登理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殿庆,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黄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殿庆,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殿庆,该公司经理。原告吴登理、康文情与被告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登理、康文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登理、康文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立即给付借款2000000元并从2013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吴登理与被告李殿庆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30日,被告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因深州新城开发项目资金紧张向我们借款2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利息为月息2%。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三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的起诉,经征得原告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及依据?围绕以上调查重点,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2013年4月30日借款协议书复制件一份;2、2016年9月2日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款及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4月30日,被告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向原告吴登理借款20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利息为月息2%。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本息。2016年9月2日,二被告又给原告吴登理、康文情出具了借条,收回了原借款协议书。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在原告处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拖欠不还,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从2013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因被告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被告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吴登理、康文情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80元,由被告李殿庆、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兰丰审判员  赵贵山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秉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