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祝某、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祝某,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被执行人彭某,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月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某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