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蒲素珍因与被申请人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素珍,何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3194号申请人:蒲素珍,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申请人:何海涛,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人蒲素珍因与被申请人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蒲素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海涛的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何宗海以其工资卡内的存款8000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蒲素珍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海涛的银行存款8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何宗海的银行存款8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蒲素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出保全。审判员 宋玉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苟 尧 来源:百度“”